
公告日期:2025-05-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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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案号:06F20240317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纤”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南京化纤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南京化纤就本次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证明,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机构与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2024 年 5 月 4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前述 1 至 5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姓 目前身份 交易日期 买卖 买卖数 结余股
号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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