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细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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