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PDF原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如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遵循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当不同证券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应当遵循从严的原则编制。季度报告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