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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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T:+8610 -6184 8000 传真/F:+8610-6184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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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经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的通知和公告程序: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公司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说明、会议出席对象、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呼和浩特市
金川开发区金四路 8 号伊利全球人才发展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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