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有利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快速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股票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重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
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为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全面负责该部门、该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
与法律风控部登记。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及经办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
如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
第八条 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应当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
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第十条 重大事项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相关事项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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