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精神和国家开发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要求,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发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投审计〔2024〕37 号)、《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国投审计〔2023〕30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外控股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
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精益管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和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水电)内部设置的从事上述内部审计业务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应
在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集团党组、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情况、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董事)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对本公司的审计监督;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获取相应数据查询权限,取得所需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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