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渠道、平台及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三)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和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接待活动,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充分考虑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业绩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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