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
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颁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法规及/或指引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应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一般公告和股东通函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一般公告和股东通函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三)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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