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营和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任何其他因董事辞任而导致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
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及公
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必要时,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经不时修订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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