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适用人士”)所持有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遵守的原则。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证券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适用人士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或其实益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证券、可转换或交换成证券的证券以及以证券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任何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适用人士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证券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证券。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不论亲生或收养);
(二)其控制或拥有权益的法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且其与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该信托的受益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如其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或投资受托管理基金,必须确保有关共同受托人、担任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的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知悉其担任公司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公司证券须符合本制度所载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未经许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使其须向该等人士履行受信责任)披露公司机密资料,或利用该等资料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第六条 就本制度而言,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载豁免情况外,“买卖”或“交易”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公司或任何其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是公司证券的实体的证券、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作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券产生任何其他证券权益,以及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期权(不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公司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其他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适用人士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证券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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