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权利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 1%)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五)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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