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修订并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及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公司决策的合规性和持续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和保证公司行为的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但如董事为公司现任外聘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外聘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了解其处理的进展状况,向董事会作出建议或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
(二)就上述第(一)项而言:(1)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机构开会两次;(2)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计及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三)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议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四)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五)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七)负责内部审计与外聘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机构的工作得
讨及监察其成效;
(八)检查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九)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
(十二)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十三)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四)向董事会提出合规建议;
(十五)督促、检讨及监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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