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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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5)第 518 号
致: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
东会通知》”),2025 年 12 月 9 日、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香港交易所网
站(http://www.hkex.com.hk)先后刊登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告》和《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经修订通告》(以下合称“《临时股东会通告》”),《临时股东会通知》和《临时股东会通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天津市南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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