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
核,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备会计
专业背景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审核工作组为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重大风险解决方案等文件的准备、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审核工作组由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
门、董事会日常工作部门等各部门负责人及外部审计机构组成,其中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书,供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策参考;董事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整体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各中心部室负责牵头组织所属单位对本业务条线风险进行识别,针对识别到的触发《上市规则》中所涉及的重大风险,需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及解决方案供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
限于: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就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
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聘用外部审计机构的费用及
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的辞职及解
聘问题;
(二)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
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范畴
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
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
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
以列席会议;
(五)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会计账册、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
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向董事
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
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
规定;
(六) 就上述(五)项而言,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与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须
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
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
何由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七) 持续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最少每年
检讨一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有
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
作监控及合规监控;
(八)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
已履行职责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
括公司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员工资
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
预算又是否充足;
(九)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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