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 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
员会的主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的资格和义务还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如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在 60 日内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便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审计机构;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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