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1 17:04:20 股吧网页版
梅花生物:梅花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梅花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 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确认。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 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年度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得披露。年度财务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财务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梅花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上,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对股东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