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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4 18:34:27 股吧网页版
梅花生物:梅花生物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5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0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原告主张包括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
花生物”或“公司”)及新疆梅花在内的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
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10 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梅花”)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送达的《应
诉通知书》等文件,通知新疆梅花就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提起的诉讼案件进行应诉。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梅花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收到山东高院受理的由山东阜丰提起的侵害
技术秘密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当事人如下:

原告:山东阜丰

被告一:新疆梅花

被告二:梅花生物

被告三:张伟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及理由

1. 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10 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诉讼事由

原告以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
年 1 月 9 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
为,并按照研发成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00 万元。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原告认为三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在使用原告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黄原胶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自 2012 年起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生产黄原胶获利巨大,故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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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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