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40908-1-O-4 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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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40908-1-O-4 号
致: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炬高新”)的委托,担任中炬高新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中炬高新的如下保证:中炬高新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中炬高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炬高新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中炬高新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中炬高新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中炬高新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炬高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炬高新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4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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