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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