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含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出售资产(含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和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提供担保;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交易,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办公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下的,或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或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交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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