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办法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加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