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
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实物等
有形资产或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等进行投入,以期在未来一定时
间内获得比较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益的活动。不包括保值业务投资行
为。
第三条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发生,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决策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 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单项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若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 0.05 元,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适用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单项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
六条、第七条所述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未达到第七条所列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
权限分别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后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子
公司内部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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