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反舞弊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舞弊查处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制度是预防舞弊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本制度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行为
第六条 舞弊是指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的或者非法的收益,主要存在以下领域:虚假财务报告、资产的不适当处置、不恰当的收入和支出、故意的不当关联方交易、税务欺诈、贪污以及收受贿赂和回扣等方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 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1. 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
2.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资金、盗窃公司资产;
4. 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5.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6.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7. 操纵伪造或篡改会计记录;
8. 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9.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10. 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二) 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同时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
害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1. 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例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 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 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 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 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 偷逃税款;
8. 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常设机构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监审服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包括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进行年度舞弊风险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第八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等)有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对舞弊事件的举报,监审服务部应当主动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交流信息,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四章 反舞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包含公司高管、各条线分管领导、各子公司总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基层管理人员)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管理层负有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防范、发现以及纠正舞弊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监审服务部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