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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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会(股东会)决议;
(四)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
(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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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提大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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