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远东股份十年前的并购,公司控股股东与被并购方的差额补偿纠纷仍无定论
自证监会去年9月24日发布“并购六条”以来,A股市场并购重组交易如火如荼,延续至今。近日,一单发生在上一轮牛市(2015年)的并购重组及其衍生的纠纷诉讼,引发市场关注。
这场诉讼发生在远东股份的控股股东远东控股和被并购标的福斯特公司(后更名为远东电池)的原实控人蔡道国、颜秋娥、蔡强(以下简称蔡道国方)之间,源于远东控股未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进行股份差额补偿。
这起案件一审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蔡道国方胜诉,远东控股被判令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近4亿元。远东控股不服,于2023年7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经过两年多审理、多次开庭仍未宣判,但在2024年9月曾召集双方,以口头释明方式认为案涉合同无效。
因该案时间跨度长、反复拉锯且过往没有类似判例,有法律界人士称其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差额补偿第一案”。此前,认定差额补足条款无效的判例均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定向增发保底行为,而本案为资产重组中的差额补足,因此其最终宣判结果及理由,对当下火热的并购重组市场无疑极具借鉴意义。
广州一位证券律师对记者表示,“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正当时,希望本案的裁判能为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提供示范性指引”。
股份锁定期长达十年
远东控股作出差额补足承诺
时间回拨到2015年7月,远东股份公告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三名自然人蔡道国、颜秋娥、蔡强(以下简称蔡道国方)持有的福斯特公司100%股份,总对价为12亿元,其中现金部分为4.2亿元,发行股票部分为7.8亿元。股份发行最终在2016年1月完成。此次收购远东股份还同时募集了12亿元的配套资金,该部分股份于2016年7月完成发行。

罕见的是,此次远东股份向蔡道国方发行的股份,被要求的锁定时间最长达到了10年,远超监管部门要求的12个月。远东股份公告的发行报告书显示,蔡道国、蔡强、颜秋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0个月至第120个月,每12个月减持份额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取得股份(包括后续转增或送股取得的股份)的8%”。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显然,蔡道国方所获股份按监管规定只需锁定12个月,最长120个月的锁定期导致其无法在短时间内收到股权转让对价而产生了巨额资金被占用的成本。为此,远东股份的控股股东远东控股与蔡道国方签订了一份《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了蔡道国方股份解禁后不达预期收益的差额补足条款,核心内容是:锁定股份可变现市值不低于收购时的发行价加每年7%的增长,差额部分由远东控股以现金方式补足或收购股份。远东控股应在收到蔡道国方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履约,如逾期则按应付未付金额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股价低迷触发补偿
远东控股违约一审败诉
随着上述发行的股份陆续解禁,蔡道国方在2018年至2022年实施了减持。由于此时正值2015年牛市之后的市场调整期,远东股份股价低迷,蔡道国方每年减持股份所得金额均明显低于远东控股承诺的总市值。
据蔡强介绍,“在远东控股需进行差额补足的事实发生后,我们通过微信或邮寄《申请补偿函》的形式,向远东控股提出了差额补偿申请”。经多次催告,远东控股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分五次合计支付了2800万元,之后便未再履约。
蔡道国方于是在2019年9月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远东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几经辗转,案件最终落在远东控股所在地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面对蔡道国一方支付差额补偿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远东控股提出了三条核心抗辩理由:
一是认为交易属于定向增发再融资,而非资产重组,要求适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认定交易性质;
二是在第一条基础上,认为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差额补足条款为“定增保底条款”,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禁止的行为,属于无效条款;
三是蔡道国等人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远东控股已发函解除补充协议,并提起反诉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2800万元补偿金。
针对上述抗辩理由,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远东股份向蔡道国等三人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福斯特公司100%股权行为,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远东控股作为远东股份的控股股东,向蔡道国等人承诺对股票解禁出售后的差额进行补足的行为,并未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也没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关于“定增保底无效”规定的适用空间。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在远东股份2015年的多份公告(如《智慧能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及中金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均明确表示本次并购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在案涉补充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无锡中院认为远东控股无权解除该协议,其发出的《解除〈补充协议〉通知书》不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同时无锡中院认为,蔡道国等人在减持股票前并无事先通知远东控股的义务,远东控股要求在补偿款中扣除蔡道国等人未事先通知导致的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无锡中院还指出,本质上,远东控股的承诺是弥补蔡道国等人无法及时收回股权转让对价的成本,是对蔡道国等人因十年股票锁定而承担超长期的股票下跌风险及巨额资金占用成本的一种平衡安排,属于合理商业行为,应受到尊重。2023年6月,无锡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一审判决:远东控股应当按约支付补偿款本金及利息近4亿元。
远东控股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主审法官释明合同无效
远东控股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7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立案后,经过多次开庭,目前仍未宣判。
不过,江苏高院在审理一年多后,于2024年9月12日由承办法官以口头释明方式认为案涉合同无效,释明笔录显示,“鉴于蔡道国等人提出的差额补足请求基于的是合同有效,远东控股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也是基于合同有效,所以基于一揽子解决纠纷的要求,本院释明请双方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明确意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记者尝试采访江苏高院方面,因联系主审法官未果,记者多番努力后于10月28日拨通了江苏高院分管该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飚的电话。金飚表示,“对于在办案件的采访或了解,需通过江苏高院‘新闻办’来联系,不接受电话采访”。次日,记者又辗转联系上江苏高院负责宣传的一位陈姓主任,他表示将了解一下案件情况,同时称对于在审案件有规定不能接受采访。
“本案应适用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差额补足行为”,蔡强表示,“基于远东控股的差额补足承诺,我们才接受了远东股份以股票支付交易对价且锁定十年的要求,我们也已经按12亿元交易对价向国家交了超过两亿元的税,如果合同无效,交的税会退给我们吗?”
记者亦于11月6日联系采访远东控股公司方面,公司品牌部一位陆姓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但他表示要请示领导。记者于次日向其发去书面采访提纲,提出的问题包括“在收到蔡道国方补偿申请函后,贵司于2018年、2019年先后补偿了2800万元,但后续突然不认可该补充协议并要求解除,原因是什么?”“该补充协议在签订时,是否经过了公司法务团队或者外部法律顾问的审核确认?”等。
但远东控股方面一直未回复。11月11日,记者再次联系上述工作人员,询问“公司领导”是否有回复。他表示“我们不需要(回复)”,便挂断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