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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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
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
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贵公司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
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 4 月 15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能勇先生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5年 4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2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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