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公告编号:2026-013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吉林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佳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董事长高度重视,立即向控股股东东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和传达,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
2026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整改工作总体安排
为全面、彻底落实《决定书》中的整改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自查研究、举一反三。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责令整改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公司和控股股东存在部分房产互相混用情况,双方未签订相关租赁协议,未支付租金。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独立性存在不足,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整改措施
1、为确保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2025年12月30日,公司和控股股东东宝集团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
东宝集团将位于通化市东宝家属楼的“东宝家属楼车库”的4个车库,面积为178.8平方米供公司使用;将位于通化县东宝新村的“东宝科技楼”面积为2,722.89平方米供公司作为员工公寓使用。公司每年向东宝集团按市场化价格支付租金。
公司将位于通化县东宝新村的“东宝大厦”的2间办公室,面积为120平方米供东宝集团使用。东宝集团每年向公司按市场化价格支付租金。
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租金分别结算,不可抵减,租金按年结算。
公司将在管理、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确保各个环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独立性,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2、加强培训学习,增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责任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不定期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持续强化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及合规专项审计监督工作;借助内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力量,及时梳理、发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及不足,并严格进行清单化整改。
3、本次整改是全公司范围内的紧迫任务,管理层及全体员工须高度警醒,迅速查
漏补缺,确保体系成型,职责清晰,机制通畅。
(三)整改情况
1.整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
2.整改完成情况:已整改完成
3.后续安排:公司将长期坚持规范化治理,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强化独立性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三、整改总结
吉林证监局的本次现场检查,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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