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公告编号:2026-011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佳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佳鸿:
经查,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化东宝与控股股东东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房产互相混用情况,双方未签订相关租赁协议,未支付租金。上述事项反映出通化东宝独立性存在不足,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佳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佳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李佳鸿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上市公司独立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吉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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