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仅限于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在境内外合规的商品期货交易场所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过公司核准其业务资质,审批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资产负债率高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控线、连续 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单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二章 业务管理原则
第五条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汇率等风险敞口为目的,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与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业务操作。期货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7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二)期货、衍生品持仓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且应与现货、外汇等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三)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六条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
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七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建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全流程监控体系,其中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当对套保流程进行高频度复盘、检查,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九条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汇率波动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
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制度;
(二)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年度计划;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行使期货
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部门、
投资部门、证券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员。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拟订公司/审批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拟订公司/审核子公司提交的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提交公司经营班子会、董事会审议;
(三)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考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四)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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