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
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公募证券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债券投资、可转债投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所认定的直接或间接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
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可每年对未来 12 个月内股票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投资部负责具体实施。
1.在上述预计额度内进行的股票投资,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2.上述股票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可每年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除股票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之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
理财除外)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领导投资部,领导或授权投资部负责人组织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公司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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