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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及调整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但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总经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不发生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公司设副总经理 1-2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2.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3.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中层干部的任免有决定权;

5.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6.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8.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1.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4.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5.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7.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8.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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