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8:10:13 股吧网页版
百大集团: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委托贷款业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属于财务资助范畴,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础上,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向公司指定的贷款对象提供贷款,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谨慎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原则上应取得充分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财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控制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核,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审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委托贷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调研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评判,就有意向的项目向管理层汇报,召开立项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签署《委托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正式立项,进入前期调研阶段。

第九条 委托贷款项目正式立项以后,财务部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提供准确具体的项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并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形成《委托贷款项目报告》。报告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偿还资金来源、贷款用途以及担保措施。财务部根据委托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聘请外部机构进行专项评估。聘请外部机构的费用由公司询价确定。

第十条 委托贷款项目前期调研应当取得如下资料,并包括在《委托贷款项目报告》的内容中: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发放形式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等);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信调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基本情况表;

2.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征信报告;

3.借款人主要业务最近三年的发展状况简介;

4.借款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

1.抵押物、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及变现可能性;

2.提供保证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的,应介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调查情况(需提供的资料与借款人相同)。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项目报告》须提交公司管理层会议讨论。经公司管理层会议讨论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进入具体合同条款洽谈和签署阶段。并依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启动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程序。
第四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业务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委托贷款项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委托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在内的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但向非由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