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零二六年二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1 号)批复,同意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发行人”或“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国泰海通、招商证券及长城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二)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 年 1 月 21 日),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 3.70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格为 4.94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33.51%,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5,000.00 万元,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716,216,216 股,即以拟募集资金金额上限265,000.00 万元除以发行底价(向下取整精确至 1 股)对应的股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536,437,246 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649,999,995.24 元,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1 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716,216,216 股(含本数),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4 名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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