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临 2026-008
债券代码:240364 债券简称:23 蒙电 Y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1号),同意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65,000 万元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536,437,246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4.94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49,999,995.2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711,337.46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44,288,657.78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536,437,246.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107,851,411.78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26)验字 21100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
准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办理开户等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近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602005029200266981,截至 2026 年 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支付购买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75.51%股权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王靓、张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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