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内蒙华电”)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企业资金良性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
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含)100%的,公司不再
对外提供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含)85%的,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60%;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5%的,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80%;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100%。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
(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
以上单位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担保借款展期的单位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对非全资企业担保时,应当收取担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
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
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
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
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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