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安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
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被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的监管职能。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募集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前,应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
拟定投资项目、资金募集方式以及使用计划等。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拟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和论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拟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筹集、
投资计划等形成决议后,按规定须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还须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
理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