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性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含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
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净额或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三)公司、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当事人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对资金划拨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至其他银行存放;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受托管理人以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及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制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放金额、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及相应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及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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