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信息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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