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自愿无
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
事项。未经授权,所属各单位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决定是否捐赠以及捐赠内容、捐赠数量金额的权利,有权依法拒绝有关慈善组织和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摊派性捐赠、商业性赞助和劝捐行为。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方面为捐赠单位创造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诚实履行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权要求其对外捐赠的受赠方落实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
充分考虑本单位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对外捐赠的支出规模和标准。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各单位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所属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所属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
出。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
公司党建文宣部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对外捐赠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逐级报备或审批。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
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国家特准储备物资、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本
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
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对外单项捐赠项目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决策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对外单项捐赠项目金额 100 万元(含)至 1,000
万(不含)以下的,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对外单项捐赠项目金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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