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高科或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航高科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工作。中航高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中航高科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
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
(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
(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第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对公司造成的各项资产实际损失金额和或有损失金额,采用人民币计量。根据金额数值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
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公司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同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中涉及到分属于不同层级的若干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由最高层级负责处理,形成决定后分别由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执行。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公司及所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违纪或职务违法的,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的
工作体制,责任追究工作开展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是责任追究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下述职责行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等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审批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三)听取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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