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控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其管理统一纳入公司保密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公司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
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第三方机构订立保密条款或制订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也不得怂恿或促使他人进行与公司证券相关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要求,以书面、口头、电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保密义务及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及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