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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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商业集团”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座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商业集团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期间(增持计划到期日为 2026 年 2 月 22 日,因系非交易日,增持计划
到期日按到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同)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 限公司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商业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 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发表本法律意见之前,商业集团、银座股份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提交的文件副本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错误、遗漏或虚假陈述。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意见、通知,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交易标的价值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商业集团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除法律要求和经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依法进行披露。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商业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商业集团系在山东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26 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3055647M,注册资本为 150,500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9777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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