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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3 16:30:35 股吧网页版
银座股份: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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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25 层 邮编:250014

19th-20th、25th Floor, Block C, Yinfeng Fortune Plaza, No.1 Long’ao West Road, Jinan

电话/Tel: +86 531 8611 2118 传真/Fax: +86 531 8611 094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商业集团”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座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商业集团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期间(增持计划到期日为 2026 年 2 月 22 日,因系非交易日,增持计划
到期日按到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同)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 限公司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商业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 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发表本法律意见之前,商业集团、银座股份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提交的文件副本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错误、遗漏或虚假陈述。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意见、通知,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交易标的价值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商业集团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除法律要求和经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依法进行披露。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商业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商业集团系在山东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26 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3055647M,注册资本为 150,500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9777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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