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系统,发现一个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与全体股东利益的问题:公司主营业务所依赖的“银座”系列核心商标,其所有权并未集中于上市公司,而是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分散持有。这是否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应严格避免同业竞争。关联方持有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完全相同的核心商标,是否意味着在法律和事实上已为竞争关系铺路?董事会如何确保该等安排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银座股份: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为银座字号的所有人,公司可以长期无偿使用银座字号。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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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6-02-06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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