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专项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等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意见、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本
制度的程序及要求办理,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
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计划审批、申请使用、检查评价的步骤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下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表,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控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资金审批、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严格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帐,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按月与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时间、使用金额、投资进度等,按月编制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评价报告,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并将报告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
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以及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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