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资金管理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等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因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
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
式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
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
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时,公司董事
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责任
人,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及董事会汇报有关情况,对未按规定程序发生与集团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之间不规范的资金往来,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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