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4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郭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银座股份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9月13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4 年 9月 13 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5 点 30 分在山东省济南市
泺源大街 66 号银座大厦 C 座 19 层公司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董事长马云鹏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制作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 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股东
名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48,603,3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5739%。
3、公司全部董事、全部监事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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