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23:08:10 股吧网页版
宁波中百: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5-03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
完成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标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藏泽添”)持有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 35,405,252 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8%。
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
【(2022)鲁 02 执 924 号之四十一】,裁定公司 35,405,252 股无限售流通股
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
移,买受人可持该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手续。解除公司
35,405,252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待经营
者集中审查通过后,该司法拍卖事项再办理过户登记,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
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杭州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29,565,700
股,占公司总本的 13.18%。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本次权益变动通过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后,该司法拍卖事项完成过户登记,
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本次事项目前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
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
式取得相关股份的,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

一、本次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
岛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鲁 02 执 924 号之二十二】,青岛中院
将拍卖公司股东西藏泽添持有公司股份 35,405,252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
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3)。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收到青岛中院送达的《拍卖通知书(第一次)》
【(2022)鲁 02 执 924 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西藏泽添所持的公司
35,405,252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 10 时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 10 时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taobao.com)进行公 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法院司法拍卖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今日收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 02 执 924 号之四十一】,
裁定内容如下:

一、宁波中百 35,405,252 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杭州金帝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M1J3P)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 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109MA2H1M1J3P)时起转移,买受人杭州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M1J3P)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 户手续;

二、解除宁波中百 35,405,252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司法裁定情况

转让方 受让方 司法拍卖 股 占 本 次 司 占 公 司 总 每 股 股 司法拍卖成
份数量(股) 法 拍 卖 股 股 本 比 例 价 (元) 交价格 (万
份比例(%) (%) 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