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3]66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外经贸资二函字第780号文件批准,由春兰(集团)公司、香港钟山有限公司、泰州春兰特种空调器厂及泰州春兰销售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913212006079000565号《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徐群;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51945.8538万元;业务性质:制造业。
主要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空调等制冷产品、空调用红外线遥控、专用集成电路、电子元
器件、制冷压缩机等动力机械;物业管理和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目前实际经营活动主要包括销售空调等制冷产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屋租赁。
总部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春兰工业园区春兰路1号。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7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0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
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
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3“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28“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 单项核销金额超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余额的5% 且金额大于200万元
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 单项核销金额超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的5% 且金额大于200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 单项在建工程金额占期末在建工程总额的5%以上且金额大于600万元
重要的负债 单项负债金额大于500万元
单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总额的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重要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万元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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