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龙建路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予以说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程序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
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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