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转让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
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
换债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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